1.湖北的汽油是纯汽油吗

2.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3.自驾从鹰潭到湖北省浠水县要多久?过路费油费多少?

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北的汽油是纯汽油吗

湖北省安全油价格_湖北石油油价

不是。

湖北省全境都是乙醇汽油,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替代能源,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是一种混合物。

在汽油中加入适量乙醇作为汽车燃料,可节省石油,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促进农业的生产。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各炼油厂、油田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第七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或省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第九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或省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国土、建设、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有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车用液化气加注站比照加油站条件执行。第十二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的企业,应当经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三条 成品油仓储设施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国土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四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专项用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用油的规定,不得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和零售。第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缺斤少两,不得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质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灭火方案。

自驾从鹰潭到湖北省浠水县要多久?过路费油费多少?

驾车路线:全程约428.8公里 ? 7座及以下小客车收费180元,油费预计220元,

起点:鹰潭市

1.鹰潭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府前路行驶480米,右后方转弯进入梅园大道

2) 沿梅园大道行驶510米,左转进入鹰东大道

3) 沿鹰东大道行驶8.9公里,朝南昌方向,稍向左转进入鹰潭东互通

2.沿鹰潭东互通行驶870米,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3.沿沪昆高速行驶92.0公里,朝南昌东/九江/瑶湖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昌东南枢纽

4.沿昌东南枢纽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南昌绕城高速

5.沿南昌绕城高速行驶71.3公里,朝九江/武汉/合肥/G70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500米,直行进入福银高速

7.沿福银高速行驶145.3公里,朝武汉/合肥/安庆/G5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黄梅互通

8.沿黄梅互通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沪渝高速

9.沿沪渝高速行驶35.9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910米,直行进入麻武高速

11.沿麻武高速行驶54.8公里,稍向左转上匝道

12.沿匝道行驶1.0公里,直行

13.黄冈市内驾车方案

1) 行驶2.3公里,左前方转弯进入S201

2) 沿S201行驶7.3公里,直行进入闻一多大道

3) 沿闻一多大道行驶2.0公里,右转进入丽文大道

4) 沿丽文大道行驶1.1公里,过浠水大桥,右转进入宪司坳街

5) 沿宪司坳街行驶270米,左转进入十字横街

6) 沿十字横街行驶27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浠水县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或者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与收购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批准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确保完成省人民下达的地方储备粮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三章 储存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