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的概念、作用和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国际贸易出现纠纷在哪里仲裁

3.简述经济仲裁协议的效力

4.国际仲裁

5.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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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的概念、作用和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发生国际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不在我国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际贸易出现纠纷在哪里仲裁

  问:论述仲裁协议的概念、作用和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校解析答案: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客观存在是仲裁机构受理有关争议的依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①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通常包含在主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

 ②提交仲裁的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一项协议。

  (2)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双方当事人均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争议,应以仲裁方式解决,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使仲裁员和仲裁庭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③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3)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效力四个方面。

 ①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以及按照哪一国的冲突法规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实体法有密切的关系。

 ②仲裁机构“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③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程序规则由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

 ④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予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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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仲裁协议的效力

国际合同纠纷首先需要由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合同纠纷双方的基本信息、仲裁协议以及案件的事实等,之后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审理,之后作出仲裁裁决。

发生国际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不在我国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其实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在约定了仲裁机构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的履行等发生纠纷时,就只能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异议。

国际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常用也是有效可行的法律手段。在能够避免民事诉讼对著公堂的局面情形下,优先适用仲裁,仲裁不仅能减少资金的花销,而且调解是省时省力又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以达成调解为最终结果,如果仲裁实在解决不了的地步才会考虑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法律分析: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简称“仲裁”或“公断”。是指由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的仲裁人审理有关争端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之一。某一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可依其事先或事后所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端交付仲裁。仲裁人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任,可由一人担任,亦可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员会,依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所作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个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由双方自动执行。若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注意事项: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时须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申请时效问题。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农民工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特别注意时效的把握。

二、是申请形式上要采取书面形式,按规定式样提交申请书,并且要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是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自已选择仲裁委员会。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