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金产量对金价的影响?

2.金价大跌20%,黄金卖爆了,影响金价波动的因素有哪些?

3.世界上最大的金矿石,价值120亿重45吨,丢弃在路边,后来怎么样了?

4.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

6.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黄金产量对金价的影响?

云南 矿山_云南省矿山收益金价格

首先,黄金开量的下降与黄金总供应量的下降并不相同,因为有大量废金可回收利用(2016年回收占黄金供应量的28%)。

第二,最重要的是,黄金供应量的下降并不一定导致黄金价格的上涨。上图清楚地显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随着矿生产和供应总量的增加,黄金价格上涨。这是因为黄金是一种独特的商品,因为世界上有巨大的黄金持有量。因此,黄金生产到顶的概念是无关紧要的。也许在石油或铜市场中可能发挥有限的作用,但不适用于黄金市场。原因很简单:年矿产量是黄金总量的一小部分(估计占全球黄金持有量的1-2%)。

因此,您可以关闭所有矿公司,不会有任何事情会发生。或者几乎没有,至少与其他商品市场相比是如此。关掉油矿,你将有一场全球性的灾难。关闭铜矿,全球工业生产将崩溃。这是因为这些商品持续使用,储备非常小。然而,黄金实际上是不可消耗的,而且具有相对较高的库存/流量比。这意味着传统的供需理论不适用于黄金。

金价大跌20%,黄金卖爆了,影响金价波动的因素有哪些?

金价大跌20%,黄金卖爆了,影响金价波动的因素有这些:

1、随着经济复苏,用黄金避险的需求开始下降;

2、各国开始实施经济刺激政策,黄金受了影响因此下跌;

3、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4、比特币价格高涨,黄金价格承受巨大压力,所以开始下跌。

2021年金价大跌,相较于2020年的最高点,已经下跌了20%左右。原本在销售旺季,金价都会有不同幅度的上涨,但是2021年的金价反而是下跌的,而且是自2016年以来下跌最厉害的一次。购买黄金的人也变得多了起来,特别是为了结婚做准备的人,趁着金价大跌开始购买三金等。

一、用黄金避险的需求下降

黄金是以前的货币,虽然如今已经不作为货币使用了,但是仍然有它特殊的属性和地位。当经济不好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囤积黄金,把黄金当作避险资产。而一旦经济开始好转,黄金就会被市场抛弃。随着疫情的缓解,疫苗上市,接种疫苗的人逐渐多了起来,黄金的需求就开始下降了,于是出现价格大跌的情况。

二、国际上经济刺激政策的发布

随着各国开始实施经济刺激政策,股市回升,如美国等国家发布各种经济刺激政策,美债收益率飙升,金价由此受到影响,金价开始下跌。一般来说,当股市上升的时候,黄金的价格会下跌,二者是有一定关系的。当投资者看好经济,资金流向股市,黄金就会被抛弃,价格随着下跌,反过来也是一样的。

三、通货膨胀

如果通货膨胀长期在正常范围内变化着,那么对黄金价格的影响其实是不大的。但是短期内的通货膨胀,会导致物价开始大幅度上涨,会引起人们的恐慌,金价就会上涨,可是当人们恐慌态度的消散,金价也会开始下降。

四、比特币价格高涨影响金价

比特币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高涨,黄金价格也受到一定的波及。因为很多人会选择将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还有规避资金风险的工具,大量购买比特币的同时,对黄金的需求也就下降了。

五、结语

2021年第一季度,黄金价格大跌,跌幅已经达到了20%,这里面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主要也是经济开始复苏,国际上对于黄金的需求开始下降。不过也有专家表示,黄金的这种价格下跌情况,只是暂时的、短期的,后面黄金的价格还是会有上涨的趋势。

世界上最大的金矿石,价值120亿重45吨,丢弃在路边,后来怎么样了?

有句话说得好?乱世黄金,盛世古董?,黄金不管在哪里时代都是硬通货,为了稳定国民经济、抑制通货膨胀、黄金储备成了一种国际货币,这种储备有着很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世界各国也都保持着黄金储备。

黄金储备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财富的一个方面,更是有助于弥补国际收入赤字,纸币会随着物价大幅度涨跌,但黄金不受影响,稳定性十分强,目前世界黄金总储量为37.650亿盎司。

其中1000吨以上的国家和组织分别有,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中国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百吨以上的国家地区有32个,不足10吨的47个,俗话说的好?大炮一响,黄金万两?,实力强大的国家,能够储备的黄金也多。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黄金的开,不过各国开量都相对平稳,短时间的开也不会对金价造成太大的影响,较为典型的就是19年~1980年金价涨潮,最高金价涨到了850美元一盎司,但开量不大。

我国开量主要集中在10大金矿,比如号称?中国第一大金矿?的紫金山金铜矿、山东的焦家金矿、云南的鹤庆北衙金矿等等。不过今天要说的不是金矿而是,最大的单体?金矿石?。

这块单体金矿石是在浙江省丽水市发现的金矿石,单体重达45吨,每吨含金量在为216.7克,含银量为3677克,所以说这块?金矿石?并不能算纯粹的金矿,估算价格在120亿左右,这块矿石也成了遂昌金矿国家矿山公园的?招牌?。

遂昌金矿,正式成立于16年,是重点的黄金生产基地,曾经它被誉为?江南第一金矿?,但遂昌金矿也并不是现代发掘出来的金矿,它在唐代就开始开始开了,在遂昌金矿就有不少的唐代宋代挖的金窟。

据说唐代金窟生产的都是上等黄金,杨贵妃头上所戴的步摇用金就是产自丽水遂昌黄岩坑的?唐代金窟?,明万历二十五年(15年)遂昌县令汤显祖在朝廷的逼迫下开金矿,他不满朝廷矿政暴虐,就写了一首诗。

诗为《感事》?中涓凿空山河尽,圣主求金日夜劳。赖是年来稀骏骨,黄金应与筑台高?,汤显祖将矛头直指向神宗朱翊钧,他为此辞官回乡,结果一年后,金窟坍塌,死了上百人,明朝的开就到此为止,直到现代又重新发掘。

如今这座矿山成了旅游景点,?金矿石?也成了景点之一,它更是露天摆放,虽然可能有被盗的危险,但四周都布有监控,而且45吨的重的金矿石,没有特殊机器根本就搬不动,完全不用担心。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院关于印发矿产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矿权的合称。探矿权、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1、国土主管部门是探矿权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矿产法》、《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开登记管理办法》以及《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部主管全国矿产勘查开管理工作,各级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管理工作。院发布的《探矿权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国土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3、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矿权,国土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院关于印发矿产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所有权,将探矿权、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矿产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确定。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院和省级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 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由院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省级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县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矿权增列矿种、增加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矿权阶段征收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对属于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具体征收形式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禀赋、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前款所称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第十一条 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称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由省级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矿权后,在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2.矿权人在取得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x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未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矿权人转让矿权并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矿权人需缴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

第十六条 探矿权转为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七条 对于国土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国土部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准。

第十八条 矿权人开完毕注销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矿许可证的,矿权出让收益按照矿权实际动用的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章 缴款

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第二十条 在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4项“矿产专项收入”(1030714项)科目下,增设“探矿权、矿权出让收益”( 103071404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反映按《院关于印发矿产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探矿权、矿权价款收入”仍在“探矿权、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因多缴、政策性关闭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县级以上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矿业权人存在前款行为的,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l7年7月l日起施行

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

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院西部开发办2001年8月28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优惠,在坚持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额超过3亿元的,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调查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矿产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枯竭,勘查接替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矿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矿权人可以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勘查开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开的,享受免缴矿产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定价改为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1、石油特别收益金2、地租理论3、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4、增值税和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吗5、高手请进6、石油特别收益金英语怎么说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收益金。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当依法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及计算参见《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第72号)。

地租理论

3.2.1 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35]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就具备了产生地租的经济基础。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

绝对地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每块土地,不管肥沃程度如何,都必须缴纳这种地租。绝对地租来源于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这项差额是因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而在农业中创造出来的,并因土地私有而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

级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不同土地的生产效率由于自然肥力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可以把土地从劣等到优等进行不同级别的划分。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是由投入到最劣等土地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所决定的,因而对于那些可高效生产同种产品的优等地来说,便会获得高于最劣等土地收益的所谓的超额利润(由于会按相同的价格进行产品的销售),而这种超额利润便构成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同土壤的肥沃程度和土地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有关。毫无疑问,土地较肥沃和离销售市场较近的农场容易获得构成级差地租的额外利润。级差地租Ⅱ是由于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追加于同一土地面积而产生的,即在农业集约化的条件下产生的。集约经营与依靠扩大播种面积或牧场来发展的粗放经营不同,它是靠用新式机器和人造肥料、实行土地改良工作、培育产品率较高的牲畜品种等来发展的。

垄断地租是在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超过其价值而得到的额外收入。例如能够生产稀有农作物的土地的地租,就是这种垄断地租。

3.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

油气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集领辖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一身,虽有耗费补偿的要求,但垄断性为主要特征。这种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权益是“油气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所有者,因此油气生产者要开发利用油气就必须向油气所有者(国家)交纳油气地租。

3.2.2.1 油气地租

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油气的地租应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86]。

油气绝对地租是指油气的所有者凭借其对油气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也就是说,油气企业要获得任何油气,即使是劣等油气的开经营权也都必须要向油气所有权者支付绝对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所有者,因此,油气绝对地租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级差地租Ⅰ是指由于油气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难易程度及交通地理位置优劣,使得条件好的开单位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属于油气的所有者。在我国,它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级差地租Ⅱ是指油气投资者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油气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其他企业,甚至是个人。

油气垄断地租是指由于油气的稀缺性,造成市场上的严重供不应求,油气所有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的超额利润。它应该归属于油气的所有者,在我国,油气垄断地租应该归属于国家。

综上所述,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级差地租Ⅱ归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当油气所有者(国家)作为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时,其应该获得油气级差地租Ⅱ。

3.2.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按照地租理论,油气的价值实际上是油气超额利润。具体来说就是油气勘查、开发所得超额收益的现值,即在油气的利润中扣除勘查、开油气资本的应得利润后的油气超额利润。当油气被所有者垄断,油气超额利润即转化为油气地租。在我国实施油气有偿开制度和制定税费体系时,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绝对地租、油气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此外如果国家对油气进行投入,则还可以获得级差地租Ⅱ。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的油气税费进行分析,其对应关系如图3.2所示。

图3.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根据地租理论,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权收取油气地租(所有权租金),包括油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结合产权理论,权利金是油气的所有者(国家)凭借其对油气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租金(油气地租),因此,权利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权利金应该针对所有油气项目征收一定的费用,即任何油气企业只要想获得油气的开经营权,就必须向油气所有者(国家)付费,这是由油气所有权的垄断决定的,体现的是油气绝对地租;第二,权利金应该体现不同油价、不同自然条件下油气的差异。不同油气企业所开的油气自然条件不同,自然条件好的油气能获得超额利润;同时国际油价的变化会加深这种因油气差异所带来的油气企业之间超额利润的差异。这部分超额利润的获得是建立在油气自身条件差异的基础上,应该属于油气所有者(国家)。因此,油气所有者应该征收权利金,同时权利金应该体现这种级差,即油气级差地租Ⅰ。

油气地租存在着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属于投资收益,应该归为投资者。当国家作为投资者,对油气勘查进行投入,形成探矿权、矿权,从而使油气价值增加时,其应该获得这部分超额利润。同时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其在对油气进行处分(出让)时,不仅需要收取油气绝对地租,而且还要获得投资回报。在油气税费中即用探矿权、矿权价款体现。当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对油气追加投资时,级差地租Ⅱ则归企业所有。但是,在我国,国家是公共管理者,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其履行职责的经费必须由公共财政来保障,因此国家有权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强制性征收税费收入,如一般性工业企业税费。企业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则是国家税费的来源,即油气级差地租Ⅱ是国家获得油气企业缴纳的税费来源。

油气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具有稀缺性,因此,油气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因油气的稀缺性而带来的,因此,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是针对石油企业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体现了油气的垄断地租。

3.2.3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研究现状

基于地租理论,国内学者对我国现行油气税费征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地租理论构筑我国的油气税费体系,主要观点如下:

3.2.3.1 矿产补偿费

从地租理论对矿产补偿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矿产补偿费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对开石油的企业一律按照石油销售收入的1%的标准征收矿产补偿费,体现的是油气的绝对地租。但是现行的矿产补偿费按照从价定率计征与绝对地租的含义不符,建议改为从量定额计征。此外矿产补偿费1%的费率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的绝对地租,建议提高矿产补偿费费率。

第二,矿产补偿费既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又体现油气相对地租。陈从喜[88]从矿产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后的使用方向进行分析,认为矿产补偿费实质上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是矿产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体现了油气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吴鉴[89]认为矿产补偿费相当于外国的权利金,是矿产的所有者(国家)因矿权的让渡而分期有偿征收的一种矿山地租性质的费,是矿山地租的一种主要形式,将矿产补偿费界定为矿山地租的同时应该取消税或把它合并到矿产补偿费中。张华[90]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矿产税费观点认为矿产补偿费反映的是油气所有者的权益,应该体现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但是我国矿产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没有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建议矿产补偿费的征收应考虑对刚开的油井和开多年的油井进行不同费率的征收,费率大小可根据油井的不同开寿命阶段来定。石油开后期由于其产量逐渐减少,可考虑减少或免征矿产补偿费。此外,由于石油企业效益好坏受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费率的高低也应随着价格的变动而进行分档征收。

第三,矿产补偿费没有体现油气地租。关凤峻等[84]认为矿产补偿费补偿的是使用权利的丧失,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的成本,二是资产的收益,包括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矿产补偿费与土地地租不同:矿产补偿费包括成本,而土地地租不包括成本;矿产无法“原物送还”,而土地在使用完后可以将土地实物这一成本还给所有者。因此矿产补偿费与地租两者内涵不同,矿产补偿费不是绝对地租。

3.2.3.2 税

国内很多学者从地租理论出发,否定了税的立税依据,其原因在于不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其反映的都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体现的是产权关系,而税并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与所有权无关,税作为税的一种,显然也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因而其绝不是级差地租的体现[70]。此外,从其他国家的权利金制度看,级差地租通常是以红利的形式获取,而不是通过征税方式。关凤峻等[84]认为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通过补偿费的方式,把级差收益收归己有。但是我国现行税却是国家以公共管理者身份向以所有者身份征收,属于多此一举,因此税征收没有理论依据,也不是级差地租。

与税不体现油气级差地租的认识不同,许多学者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税进行解释,认为税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普遍征收”是指凡是经营应税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税;所谓“级差调节”是指不同矿种有不同的税额幅度,同一矿种但不同等级的矿山企业或矿区有不等的税额(相当于征收级差地租)。关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的理论解释是,“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补偿原则; “级差调节”的对象是级差地租,因此税体现了油气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

崔振民等[91]认为我国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为税基的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不合理,难以反映矿产的经济价值,也没有考虑开难度与成本问题,建议以利润为级差计征税。潘继平[92]认为油气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税税额偏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与优等的级差收益,而且对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也没有考虑油价变化的影响,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建议提高税单位税额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的级差特征,扩大优劣的级差收益。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中,按照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条件分别征收每吨14~30元的税体现的是油气的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征收方式没有考虑油气自身条件的差异,也没有与油气价格挂钩,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税税率太低,不符合税对级差收入进行利润调节的税费本质。建议实行弹性税费制度,通过弹性税费制度调节不同的油田由于本身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时结合该油田的开发阶段,取滑动税率,通过滑动税率调节由于开发阶段的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此外,结合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另行设置石油超额利润税。张亚明[93]通过探讨矿山级差地租的概念、内涵及产生条件,认为矿山级差地租是一个随价格的变化的变量,我国现行的税存在税额幅度、级差小,不适应价格级差,单位税额偏低,税额调整缺乏动态机制,对矿山级差地租的调节有限等问题,并提出应该根据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征收税,将现行的从量计征税改为从价计征,在考虑矿山级差收益不同的基础上设计税税率。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税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性质上认为税作为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权利,与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的权益无关,因此也就不是油气地租;二是从税的征收原则分析,认为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税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油气本身的客观差异和油价的变化所带来的级差且税率太低,级差调节功能不足;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征收标准,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与级差地租不符。

3.2.3.3 石油特别收益金

李缇萦[80]通过对垄断地租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的背景(由于全球对石油的大量需求,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而我国现行的税是从量税,因此国家才出台了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这种超额利润),认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依据为石油超额利润,体现的是油气垄断地租。同时,他认为当以价格为基准征收税时,石油特别收益金就完全可以取消。

3.2.3.4 以地租理论构建我国油气税费

许多学者建议以地租理论为依据,构建我国的油气税费,主要有以下观点:

蒲志仲[94]通过对矿产租进行分析,认为矿产租是矿产所有者所获得的矿产价值,矿产所有者收益是通过矿产租的形式体现,主要有以下五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矿山或矿藏所有权拍卖一次性获得;二是定额租(从量租)和比例租(从价租)获得稳定的矿产租金收入;三是收取一定的探矿权、矿权使用费获得部分矿产租金;四是通过暴利税或特别收益税将部分矿产价值或租的市场增值收归为国家所有;五是通过净现金流税或特别利润税获得。

刘三昌等[86]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目前矿业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繁多,税费负担过重,提出建立以“权利金”为中心的税费体系:取消增值税、税;改矿产补偿费为“权利金”;保留探矿权、矿权使用费;保留探矿权、矿权价款。

王建林[95]认为我国现行的税费理论概念不清;级差调节功能不足,无法调节因开发带来的开条件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级差以及价格变化导致的级差,且费率总体偏低。建议将税和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体现油气绝对地租,开征反映级差地租的租金税或累进利润税,并适当从高征收税费。

3.2.3.5 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油气税费的认识

根据现有文献,本研究从地租理论对现行油气税费认识如下:

矿产补偿费是油气所有者的所有权收益,其实质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按照地租理论应该包括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Ⅰ。但是现行的矿产补偿费还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矿产补偿费费率只有1%,与国外权利金10%~20%的费率相比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所有者的权益;二是矿产补偿费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与油气绝对地租不符。因此建议将现行的矿产补偿费与矿区使用费合并,统一征收权利金,同时提高权利金费率,并针对油气条件的差异按不同的征收标准征收,并考虑油价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税从性质上来说是“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凭借其政治权利征收的,与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的权益无关。而油气地租是以油气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而征收的,因此从地租理论来看,税缺乏理论依据,也就无法体现油气地租,建议将其并入权利金,由权利金调节的级差收益。

石油特别收益金体现的是油气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级差地租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具有垄断地租。油气具有稀缺性,其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垄断性,因此,油气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保证其所有者权益。

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

答案是

29.5美元,计算方法是

120-40=80,然后80*0.4=32美元,然后32-2.5的速算扣除数=29.5美元

增值税和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吗

是。增值税是价外税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售价基础上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一种流转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税是价内税,是构成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和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

高手请进

2.解:53元每桶的价格,那么每桶石油卖出应付益金为

5*20%+5*.1525%+3*30%=3.15(美元)

由此可以算出总益金为

8*3.15*200 0000=50400000元

所以石油分司特别收益金将达到人民币50400000元

所以选D

石油特别收益金英语怎么说

石油特别收益金

网络释义

Special oil gain levy

Special oil gain levy

网络释义

Special oil gain levy:石油特别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