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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安徽房屋维修基金_安徽维修基金价格

问题一: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到底该怎么用 1.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基金。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设施等设施设备。

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4.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维修基金主要适用于房屋大修的,如果您的问题只是个别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维修基金的。但是对于漏雨等小修的房屋维修费是包含在物业费里的,物业让业主摊钱是不对的,除非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筹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物业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挪用。但是像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可走简易程序。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委会书面同意后,物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涉及电梯,可以由物业经业委会同意直接申请使用。另外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物业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最后,房屋维修基金一般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一个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问题三:如何动用维修基金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不过2009年年底,为防范冰雪灾害,房产局下达了《关于应对冬季雨雪天气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通知规定,针对冰冻灾害紧急情况造成的房屋严重损坏时规定,只需3至5名维修范围内的业主共同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社区居委会证明)向区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报告即可,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天资金可到位。与此同时,维修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先行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申请结算。

问题四: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问题五:电梯坏了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 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不合格报告,向当地住建委提出申请,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拨付电梯维修费用,其他地区可能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具体程序可质询当地住建委。

问题六: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后还要再补上吗 公共维修基金交起来容易,用起来难,是不少小区管理者和业主的共同心声。近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通知》,出台多项举措,鼓励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破解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诸多难题。

上半年,华都商业广场的两台电梯需要维修,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个多月,上下不方便,业主们也很苦恼。

根据之前规定,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想要动用维修基金,必须得到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物业公司经常凑不到足够票数,达不到上述的“双三分之二”原则,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维修资金却长期闲置。此次,针对“双三分之二”难题,《通知》创造性地提出委托表决,一次性 *** 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四种方式。

《通知》同时明确,在面临电梯故障,外立面脱落等7种紧急情况下,可不通过业主表决,直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而通知中更引人注意的是,维修资金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电梯更新,没有电梯的小 区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但需要经“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陆敏 沈)

背景知识

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

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问题七:公共维修基金该怎么申请使用? 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但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基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问题八: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包括毛集实验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水泵间、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层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路灯、绿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 *** 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第七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业(包括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层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第八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属建设单位所有,房改房单位交存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 ***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30%时,该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 业......>>

问题九:电梯坏了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 正常程序是物业和业委会首先找一家施工单位,给出整个工程的预算,就申请基金等相关事宜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取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限额为维修基金本金的70% 另外,考虑到电梯涉及到公共安全,情况紧急下可以简约操作:物业首先书面报告打给下城区质检分局,报告要明确维修内容、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额等,区里5个工作日之内会有批复下来,在取得批复和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书之后,拿着相关申请表可以来中心领取维修基金。 “如果动用基金还不够电梯维修费的话,可以用小区经营性收入来垫付一部分。”

问题十:如何办理公共维修基金支取 一、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二、管委会成立后,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安徽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安徽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税收征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营业税为主线,对房地产各环节涉及的所有税种的政策、征管进行归纳整理,以便基层实际操作。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以营业税为主线,实现对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的,应按规定向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登记。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取得税务机关统一监印制的。?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纳税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资料,并更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数据库资料。

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和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承建的建安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建安企业的,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在开发施工过程中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应代扣代缴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取各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房地产的,以项目立项人(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确定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建房按照收取的代建费征收“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受托建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受托建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第十三条、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

(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

(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

(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将项目批准证书和立项报告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在项目开工后及时将建筑安装合同、工程预算报告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工程竣工后将工程决算报告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纳税人支付建安工程款时必须取得地税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

第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根据每一个房地产项目设置管理台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料,并实施跟踪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房地产地址、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容积率等。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数据库,规范信息录入,及时更新内容,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规划部门联系,获取土地规划用途信息;与计委部门联系,获取开发项目的项目名称、投资情况、建筑面积等信息;与房管部门联系,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等信息;与建委等部门联系,获取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工程预(决)算、建设施工进度等信息,掌握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房地产转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无偿赠与包括捐赠、赞助、职工、奖励等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只要双方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动迁还原房,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或按当地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用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七条、凡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预征方法按照《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支付的评估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契税)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书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协议、单据等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后再销售的,按“产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十条、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证健全的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成本、费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账证不健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开发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对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不征相关税收: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建设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五)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征税行为。

第三十三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免征相关税收:

(一)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互换自有居住用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四)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行为。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按月将商品房销售明细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与房管部门联系,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切实加强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有关税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跟踪,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环节税源进行监控,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

对从相关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促进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取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

第五章、房屋租赁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用和出借的,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分别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自用和出借部分房屋开发成本扣除30%后的余值。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售前出租,包括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给他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等;融资租赁期满后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按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但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低于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和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转租房屋,营业税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营业额征收,房产税按差额征收。

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应及时将租赁合同和在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四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了解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情况,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可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要加强对代征单位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涉及的其他税、费(基金)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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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房产过户怎么算?(新建成的房屋,卖家要价40万,估计评估在35万,过户费大概要多少?怎么算?

二手房过户税费细则人气:734 发布时间:2011-8-4 13:12:20房产证过户税费细则

1、 契税:144平方以下2%;144平方以上(含144平方)4%

优惠:首购90平方以下1%,以上(144平方以下)2%;二次购房不论面积一律4%。

2、 维修基金:多层住宅1%;高层住宅2%

3、 评估费:0.25%

4、 手续费:6元/平方

5、 登记费:80元/本

6、 印花税:5元/本

7、 测绘费:10元/户

8、 调档费:40元/户

9、 个人所得税:1%

10、房改房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局核算为准

11、营业税:A、差额房款的5.61%(房产证未满五年且144平方以下;房产证满五年144平方以上)

B、全额房款的5.61%(房产证未满五年且144平方以上)

土地证过户税费细则

1、 出让型土地证:45元/本

2、 划拨型土地证:A、房改房(缴清土地出让金后):45元/本

B、其他性质:出让金+土地契税(以土地局核算为准)

安庆金鼎房产(0556-8783089)

2013年3月23日

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向山支行可以交维修基金吗?

可以。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向山支行成立于2004年12月24日,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定代表人为刘雪颖,而维修基金又叫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在2016年的时候该支行依照管理中心网点效能提升要求和统一部署,成功获得维修资金缴存业务开办资格,并且缴纳的时候还不需要手续费。